飞航及管制办法(台湾)
2008-3-8 航空航天 Tags: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发字第000七号令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依据及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 航空器:指飞机、飞艇、气球及其他任何藉空气之反作用力,得以飞航于大气中之器物。
二、 飞机:指以动力推动较空气为重之航空器,其飞航升力之产生主要藉空气动力反作用于航空器之表面上,在某种飞航状况下保持固定者。
三、 空层:指航空器飞航时垂直位置之通称,含高度、实际高度或飞航空层。
四、 高度:指自平均海平面至空中某平面或某点或某目标物间之垂直距离。
五、 实际高度:指自指定基准至某平面或某点或某目标物间之垂直距离。
六、 飞航空层:指相对于特定气压一、0一三.二百帕(二九.九二吋汞柱)之固定气压值所形成之空层,并以指定气压间隔作为与其他空层之隔离。
七、 巡航空层:指航空器巡航中所保持之空层。
八、 巡航空层表:指依磁航迹000度至一七九度及一八0度至三五九度,并分别指定巡航空层所订定之表。
九、 转换高度:指在某一高度以下,航空器之垂直位置,係以高度为准。
十、 转换空层:指转换高度以上可用之最低飞航空层。
十一、 转换层:指转换高度与转换空层间之空域。
十二、 飞航计画:指向飞航服务单位提供有关航空器意欲飞航或部份飞航之特定资料。
十三、 现行飞航计画:指经许可之飞航计画及其后续之任何变更。
十四、 飞行场:即机场,指划定之水陆区域,包括相关建筑物、设施及装备,该区域之全部或部分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及地面活动。
十五、 管制机场;指对机场交通提供飞航管制服务之机场。
十六、 备用机场:指列于飞航计画中以备目的地机场不能降落而改降之机场,分为以下三种:
(一) 起飞备用机场:航空器于起飞后,因需要降落而当时原起飞机场不适合降落之备用机场。
(二) 航路备用机场:航空器在飞航中遇到异常或紧急状况而降落之备用机场。
(三) 目的地备用机场:目的地机场因不能或不适合降落之备用机场。
十七、 跑道:指于陆上机场内所划定之长方形区域,供航空器起飞与降落之用。
十八、 活动区:指机场内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及滑行之区域,包括操作区及停机坪。
十九、 降落区:指活动区之一部份,供航空器降落或起飞之用。
二十、 停机坪:指在陆上机场供航空器上下乘客、装卸邮件或货物、加油、停机或维护等目的而划定之区域。
二十一、 操作区:指机场内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及及滑行之区域,但不包括停机坪。
二十二、 信号区:指机场内用作显示地面信号之区域。
二十三、 滑行道:指陆上机场内划供航空器滑行之路线。
二十四、 云幕高:指二万呎以下,涵盖天空一半以上之最低云层至地面或水面之高度。
二十五、 能见度:指受大气情况影响下,在白画能观测并鑑别显着不发光目标之距离,或在夜间能观测并鑑别显着发光目标之距离。
二十六、 飞航能见度:指飞航中自驾驶舱内向前目视之能见度。
二十七、 地面能见度:指由合格之观测人员所测报之机场能见度。
二十八、 目视天气情况:指能见度、距云距离及云幕高均应等于或高于最低标准时之天气情况。
二十九、 仪器天气情况:指能见度、距云距离及云幕高,任何一项低于目视天气情况最低标准时之天气情况。
三十、 目视飞航:指遵循目视飞航规则之飞航。
三十一、 仪器飞航:指遵循仪器飞航规则之飞航。
三十二、 本场飞航:指航空器在其起飞机场附近指定之空域,主管机关核定之空域或航管许可之管制空域内飞航,且不在其他机场降落。
三十三、 特技飞航:指航空器故意所为之飞航动作,包括其姿态之突变、不正常姿态或速度之不正常变化。
三十四、 飞航:指航空器之起飞、航行、降落及起飞前降落后所需在飞行场之滑行。
三十五、 机场航线:指航空器在机场附近上空,按指定之活动范围作起降或循序飞航之航线。
三十六、 飞航服务:指飞航情报、守助、飞航管制等服务。
三十七、 飞航情报服务:指提供情报与建议,以利飞航安全与效率之服务。
三十八、 守助服务:指将需要搜救之航空器资料通知适当单位,并应该单位之需求予以协助之服务。
三十九、 飞航管制服务:简称航管服务,指为防止航空器间及在操作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间之碰撞与加速并保持空中交通之有序畅通所提供之区域管制、近场管制及机场管制等服务。
四十、 区域管制服务:指在管制区域内,对管制下航空器所执行飞航管制之服务。
四十一、 近场管制服务:指对管制下离到场航空器之航管服务。
四十二、 机场管制服务:指执行机场交通管制之服务。
四十三、 飞航服务单位:指飞航情报单位或飞航管制单位之通称。
四十四、 飞航管制单位:简称航管单位,指区域管制、近场管制或机场管制单位之通称。
四十五、 飞航情报单位:指负责提供飞航情报服务之单位。
四十六、 区域管制中心:指负责提供区域管制服务之单位。
四十七、 近场管制单位:指负责对一个或数个机场之管制飞航提供离到场管制服务之单位。
四十八、 机场管制台:简称塔台,指负责提供机场管制服务之单位。
四十九、 飞航情报区:指提供飞航情报服务及守助服务所划定之空域。
五十、 管制空域:指对仪器飞航及依空域分类对目视飞航提供航管服务所划定之空域。其管制空域包括A类、B类、C类、D类、E类空域及E类地表空域;管制空域外之空域为G类空域。
五十一、 管制区域:指自地球表面上一定高度为基准往上延伸所划定之管制空域。
五十二、 终端管制区域:指包括一个或数个主要机场,且与飞航服务航线相会合之管制区域。
五十三、 管制地带:指地球表面往上延伸至指定某高度所划定之管制空域。
五十四、 航路:指经民用航空局指定适于航空器空间航行之通路。
五十五、 航向:指航空器纵轴所指之方向,以真北、磁北、罗北或方格北之度数表示之。
五十六、 航迹:指航空器飞航途径在地面上之投影,其任何一点之方向以真北、磁北或方格北之度数表示之。
五十七、 管制飞航:指接受航管许可之任何飞航。
五十八、 特种目视飞航:指在管制地带内低于目视天气情况下,由驾驶员提出并获航管单位同意后实施之目视飞航。
五十九、 飞航管制许可:简称航管许可,指航管单位对航空器,在其指定条件下所为飞航之授权。
六十、 仪器进场程序:指航空器在仪器飞航下依规定之地障间隔,自开始进场点或自划定之到场航线开始点起至降落前某点(自该点能完成降落)间,如不能完成降落,则至某等待点或已到达航路地障间隔某点间之一连串预定活动。
六十一、 预计进场时间:指航管单位,预计到场航空器可以飞离等待点开始作仪器进场之时间。
六十二、 许可限制点:指航管单位给予航空器之航管许可到达点。
六十三、 位置报告点:指航空器能作位置报告之特定地理位置。
六十四、 变换点:指以特高频多向导航台而设定之航路或航线上之一点。航空器通过该点将使其主要导航参考由已通过之设施转换至前方将到达之设施。
六十五、 飞行管理室:指军用基地在飞航业务方面,负责提供飞航情报及守助服务与航空器离到场管理之单位。
六十六、 飞航组员:指于飞航期间负责航空器相关作业且具有证照之航空器上工作人员。
六十七、 机长:指负航空器飞航时之作业及安全全责之驾驶员。
六十八、 防空识别区:指基于国家空防需要,对航空器必须迅予识别、定位及管制所划定之空域。
编辑书写于(www.naf.com.cn)详细参考以上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依据及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 航空器:指飞机、飞艇、气球及其他任何藉空气之反作用力,得以飞航于大气中之器物。
二、 飞机:指以动力推动较空气为重之航空器,其飞航升力之产生主要藉空气动力反作用于航空器之表面上,在某种飞航状况下保持固定者。
三、 空层:指航空器飞航时垂直位置之通称,含高度、实际高度或飞航空层。
四、 高度:指自平均海平面至空中某平面或某点或某目标物间之垂直距离。
五、 实际高度:指自指定基准至某平面或某点或某目标物间之垂直距离。
六、 飞航空层:指相对于特定气压一、0一三.二百帕(二九.九二吋汞柱)之固定气压值所形成之空层,并以指定气压间隔作为与其他空层之隔离。
七、 巡航空层:指航空器巡航中所保持之空层。
八、 巡航空层表:指依磁航迹000度至一七九度及一八0度至三五九度,并分别指定巡航空层所订定之表。
九、 转换高度:指在某一高度以下,航空器之垂直位置,係以高度为准。
十、 转换空层:指转换高度以上可用之最低飞航空层。
十一、 转换层:指转换高度与转换空层间之空域。
十二、 飞航计画:指向飞航服务单位提供有关航空器意欲飞航或部份飞航之特定资料。
十三、 现行飞航计画:指经许可之飞航计画及其后续之任何变更。
十四、 飞行场:即机场,指划定之水陆区域,包括相关建筑物、设施及装备,该区域之全部或部分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及地面活动。
十五、 管制机场;指对机场交通提供飞航管制服务之机场。
十六、 备用机场:指列于飞航计画中以备目的地机场不能降落而改降之机场,分为以下三种:
(一) 起飞备用机场:航空器于起飞后,因需要降落而当时原起飞机场不适合降落之备用机场。
(二) 航路备用机场:航空器在飞航中遇到异常或紧急状况而降落之备用机场。
(三) 目的地备用机场:目的地机场因不能或不适合降落之备用机场。
十七、 跑道:指于陆上机场内所划定之长方形区域,供航空器起飞与降落之用。
十八、 活动区:指机场内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及滑行之区域,包括操作区及停机坪。
十九、 降落区:指活动区之一部份,供航空器降落或起飞之用。
二十、 停机坪:指在陆上机场供航空器上下乘客、装卸邮件或货物、加油、停机或维护等目的而划定之区域。
二十一、 操作区:指机场内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及及滑行之区域,但不包括停机坪。
二十二、 信号区:指机场内用作显示地面信号之区域。
二十三、 滑行道:指陆上机场内划供航空器滑行之路线。
二十四、 云幕高:指二万呎以下,涵盖天空一半以上之最低云层至地面或水面之高度。
二十五、 能见度:指受大气情况影响下,在白画能观测并鑑别显着不发光目标之距离,或在夜间能观测并鑑别显着发光目标之距离。
二十六、 飞航能见度:指飞航中自驾驶舱内向前目视之能见度。
二十七、 地面能见度:指由合格之观测人员所测报之机场能见度。
二十八、 目视天气情况:指能见度、距云距离及云幕高均应等于或高于最低标准时之天气情况。
二十九、 仪器天气情况:指能见度、距云距离及云幕高,任何一项低于目视天气情况最低标准时之天气情况。
三十、 目视飞航:指遵循目视飞航规则之飞航。
三十一、 仪器飞航:指遵循仪器飞航规则之飞航。
三十二、 本场飞航:指航空器在其起飞机场附近指定之空域,主管机关核定之空域或航管许可之管制空域内飞航,且不在其他机场降落。
三十三、 特技飞航:指航空器故意所为之飞航动作,包括其姿态之突变、不正常姿态或速度之不正常变化。
三十四、 飞航:指航空器之起飞、航行、降落及起飞前降落后所需在飞行场之滑行。
三十五、 机场航线:指航空器在机场附近上空,按指定之活动范围作起降或循序飞航之航线。
三十六、 飞航服务:指飞航情报、守助、飞航管制等服务。
三十七、 飞航情报服务:指提供情报与建议,以利飞航安全与效率之服务。
三十八、 守助服务:指将需要搜救之航空器资料通知适当单位,并应该单位之需求予以协助之服务。
三十九、 飞航管制服务:简称航管服务,指为防止航空器间及在操作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间之碰撞与加速并保持空中交通之有序畅通所提供之区域管制、近场管制及机场管制等服务。
四十、 区域管制服务:指在管制区域内,对管制下航空器所执行飞航管制之服务。
四十一、 近场管制服务:指对管制下离到场航空器之航管服务。
四十二、 机场管制服务:指执行机场交通管制之服务。
四十三、 飞航服务单位:指飞航情报单位或飞航管制单位之通称。
四十四、 飞航管制单位:简称航管单位,指区域管制、近场管制或机场管制单位之通称。
四十五、 飞航情报单位:指负责提供飞航情报服务之单位。
四十六、 区域管制中心:指负责提供区域管制服务之单位。
四十七、 近场管制单位:指负责对一个或数个机场之管制飞航提供离到场管制服务之单位。
四十八、 机场管制台:简称塔台,指负责提供机场管制服务之单位。
四十九、 飞航情报区:指提供飞航情报服务及守助服务所划定之空域。
五十、 管制空域:指对仪器飞航及依空域分类对目视飞航提供航管服务所划定之空域。其管制空域包括A类、B类、C类、D类、E类空域及E类地表空域;管制空域外之空域为G类空域。
五十一、 管制区域:指自地球表面上一定高度为基准往上延伸所划定之管制空域。
五十二、 终端管制区域:指包括一个或数个主要机场,且与飞航服务航线相会合之管制区域。
五十三、 管制地带:指地球表面往上延伸至指定某高度所划定之管制空域。
五十四、 航路:指经民用航空局指定适于航空器空间航行之通路。
五十五、 航向:指航空器纵轴所指之方向,以真北、磁北、罗北或方格北之度数表示之。
五十六、 航迹:指航空器飞航途径在地面上之投影,其任何一点之方向以真北、磁北或方格北之度数表示之。
五十七、 管制飞航:指接受航管许可之任何飞航。
五十八、 特种目视飞航:指在管制地带内低于目视天气情况下,由驾驶员提出并获航管单位同意后实施之目视飞航。
五十九、 飞航管制许可:简称航管许可,指航管单位对航空器,在其指定条件下所为飞航之授权。
六十、 仪器进场程序:指航空器在仪器飞航下依规定之地障间隔,自开始进场点或自划定之到场航线开始点起至降落前某点(自该点能完成降落)间,如不能完成降落,则至某等待点或已到达航路地障间隔某点间之一连串预定活动。
六十一、 预计进场时间:指航管单位,预计到场航空器可以飞离等待点开始作仪器进场之时间。
六十二、 许可限制点:指航管单位给予航空器之航管许可到达点。
六十三、 位置报告点:指航空器能作位置报告之特定地理位置。
六十四、 变换点:指以特高频多向导航台而设定之航路或航线上之一点。航空器通过该点将使其主要导航参考由已通过之设施转换至前方将到达之设施。
六十五、 飞行管理室:指军用基地在飞航业务方面,负责提供飞航情报及守助服务与航空器离到场管理之单位。
六十六、 飞航组员:指于飞航期间负责航空器相关作业且具有证照之航空器上工作人员。
六十七、 机长:指负航空器飞航时之作业及安全全责之驾驶员。
六十八、 防空识别区:指基于国家空防需要,对航空器必须迅予识别、定位及管制所划定之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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